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吳素勤
- 法定代理人洪濬哲
- 原告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六六號 抗 告 人 康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濬哲 送達代 右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 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破產之程序,除破產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破產法第五條所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考,抗告人遲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 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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