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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六號

返還委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六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上訴人
中資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複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蓓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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