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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丁蓓蓓陳婷玉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
麥茵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美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B書記官 劉芳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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