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聲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陳威明
- 相對人
- 狀元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木春
- 相對人
- 姚美霞
顏炳耀(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狀元堂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狀元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