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林益厚
-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右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叁萬玖仟零肆拾伍元,折合 銀元壹仟玖佰零柒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零柒佰玖拾 柒元,折合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叁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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