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 原告
- 富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捌佰零壹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洪 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