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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九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
堅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堅

右原告與被告燁泰運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零壹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貳仟零陸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柒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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