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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
耀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堅固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慶熙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叁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折合銀元柒

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伍佰零壹元,折合新

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怡雯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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