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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
山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玲

右原告與被告華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玖

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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