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八五號
- 原告
- 森藝造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彬
右原告與被告國立台北大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伍仟壹佰零捌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捌仟參
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侯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