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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一四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
偉林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池

右原告與被告沐軒企業有限公司、甲○○、陳素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折合銀

元叁佰叁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伍

角,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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