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李慈惠
  •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 原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丙○○、甲○○、乙○○、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奇力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旭昌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 玖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