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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右原告與被告丙○○、甲○○、乙○○、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奇力新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旭昌投資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叁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柒拾

玖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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