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
營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原告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和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