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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孟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原告
吉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呈
被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送達代收人
楊金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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