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 上訴人
- 台燈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津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