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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
台燈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津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東方之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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