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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洪于智

  • 當事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大誠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請求被告大誠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理由一、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誠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 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支付命令之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 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㈢起訴狀及物證影本及含物證影本之繕本貳份、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起訴狀應載明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 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 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㈣繕打起訴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㈤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㈥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三、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 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四、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委任狀。 五、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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