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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一號

交付出資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一號

原告
南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莊美娥

一、原告因請求交付出資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許純芳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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