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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一號
- 原告
- 君有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在民生報第一版下半頁連續刊登長二十五公司寬三十五公分,內容為「本人乙○曾為民生報記者,未遵守新聞報導道德規範,以主觀個人臆測之詞,報導君有傳播有限公司所製作之八點檔電視劇「仙鯉奇緣」品質不佳,致君有傳播有限公司名譽受損。敬對君有傳播有限公司及負責人甲○○先生、製作人兼編劇簡遠信先生深致歉忱,本人保證爾後絕不再以任何不實,未經求證之報導,攻擊君有傳播有限公司及其相關劇組人員。」之道歉啟事。
二、陳述:
(一)原告係中視八點檔電視劇「仙鯉奇緣」之製作公司,「仙鯉奇緣」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正式上檔播出時,被告即於民生報以偏頗、不實之個人主觀臆測之詞,批評原告所製作之上述電視劇品質不佳,服裝及化妝又俗又土等,並惡意批評原告之製作人,編劇等相關劇組工作人員,全然欠缺新聞報導者應有之道德規範;且更捏造「仙鯉奇緣」將於九月底下檔,造成相關劇組工作人員之工作情緒、工作進度受到嚴重影響。製作人兼編劇簡遠信於知悉被告前開報導後,因情緒過分激動而血壓過高,險些昏蹶,須就醫診療,迄今仍須定期服藥控制,簡遠信在受此打擊後,身心狀況一落千丈,無心「仙鯉奇緣」劇本之創作,迫使原本預定四十集之八點檔,提前於三十二集下檔,雖未如被告先前預告九月底下檔,但被告竟又以「終於下檔」之標題於民生報大肆報導。而原告預計最晚於八十九年五月分開拍之電視劇「女人不低頭」之劇本,亦因簡遠信身體不佳無法順利寫出,致原告受有損害,此與原告先前於民視播出之長男的媳婦,原本僅預計播出四十集,最後因叫座延長播出長達一百三十七集之情形相較,更見原告報導之偏頗。而被告前開不實、偏頗之報導,經原告向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提出陳訴,經該會做成裁定,認為民生報確實違反相關新聞道德規範。被告前開報導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七百七十六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之損害一百萬元,並將聲明第二項之道歉啟示於民生報第一版下半頁連續三天刊登道歉啟示,以回復名譽。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於民生報報導稱:「仙劇服裝和化妝又俗又土,特效過時,劇情鬆散,如果把聲音關掉光看畫面,會以為是六點半檔的閩南語神怪片或歌仔戲」;又於同年月十六日在民生報報導:「...據了解,中視目前的八點檔『仙鯉奇緣』因為收視率一直墊底沒有起色,口碑也不佳,已經決定於九月底左右腰斬。原定拍攝四十集,現在可能連二十集都拍不到,...對此,宋裕民含蓄地說,會再給製作人簡遠信一點時間,看他能否多充實內容。...」;同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民生報報導:「中視節目部新到任的節目部經理宋裕民、副理胡雪珠,以及企劃室主任方可人,昨天第一次參加節目部每周例行的會議... 這次八點檔『仙鯉奇緣』因為品質不佳飽受觀眾批評,導致收視率低落,對鄭淑敏是很大的剌激,她明白指示:『這種失誤不要再發生』...,企劃室主任方可人說,如果戲的品質很好,但是收視率低落,電視台與製作人雙方都問心無愧,但是像這次戲的品質不好,導致收視率低的情形,中視日後絕不會再發生。」;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報導:「...,目前播出的『仙鯉奇緣』上檔後,平均收視率只有一點多,...高水準的知識份子觀眾在網路大加批評,要求腰斬的聲音不斷,...中視節目部企劃室主任方可人直言:『我們的戲為什麼這麼爛?實在太假了,自己都不看八點。」節目部副理賴福來則說:『戲只有兩種:好戲和爛戲,現在的戲有點困難,市場也有點困難,未來中視一定只播好戲。』等等,確已造成原告名譽上之損害。而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民生報採用記者乙○之報導,未能注意該系列之報導,內容用詞遣字過於主觀,未採取平衡報導原則,文章中夾敘夾議,多所臆測,而報社編輯為求聳動、辛辣,竟遽行引用內容有所爭議之報導,而為標題之製作,確實違反相關新聞道德規範,因此本案裁定成立」,被告確係以故意、過失之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2、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於民生報報導:「...目前播出的『仙鯉奇緣』上檔後,平均收視率只有一點多,...高水準的知識份子觀眾在網路上大加批評,要求腰斬的聲音不斷」;被告固提出文件欲證明網友確有批評「仙鯉奇緣」之事,惟該文件,並無人提出「仙鯉奇緣」必須提前下檔之議論,被告報導成「要求腰斬的聲音不斷」,且上述網友之署名為「南極來的女娃兒」、「缺門牙的獨居老人」、「極度無聊男子」等,並非係高級知識份子,是被告在民生報報導:「...高水準的知識份子觀眾在網路上大加批評,要求腰斬聲音不斷」顯係虛構捏造之事實;況網友對連續劇之評論有正面亦有負面,惟被告僅援用負面之評論,仍係因其主觀好惡而為,而被告僅因主觀之好惡而為不實之報導,即有不法之處;被告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報導:「目前播出的仙鯉奇緣上檔後,平均收視率只有一點多,有十比民視『將心比心』的重播還低」;惟原告製作之之「仙鯉奇緣」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至十月十七日之平均收視率為二點一九,比民視重播之將心比心收視率一點七三高。被告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再於民生報報導稱:「...,據了解,中視目前的八點檔『仙鯉奇緣』因為收視率一直墊底沒有起色,口碑也不佳,已經決定於九月底左右腰斬。原定拍攝四十集,現在可能連二十集都拍不到,然原告製作之「仙鯉奇緣」共拍了三十二集,故被告關於此之報導,又顯與事實不符。
3、媒體在憲法學上被稱為「第四權」,係指媒體應持客觀公平之立場,對政府加以監督、對社會付出關懷,此為媒體及媒體工作者之神聖使命,惟今,台灣引進八卦文化,並在商業利益之導向下,媒體常以聳動之文字來報導未經證實或不實之事,而媒體或媒體工作者被訴之時,即常援用新聞自由及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作為護身符,聲稱自己並無不法,惟媒體要毀滅一個人之人格容易,要回覆一個人之名譽甚難,一般人甚或司法威信即常在媒體的無形暴力之下,被攻擊的體無完膚。查本件被告濫用媒體之資源,以主觀之好惡,恣意攻擊原告之名譽,其報導顯有可議及不法之處。
4、大成影劇報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之報導謂:「『仙鯉奇緣』佳評如潮。中視總經理江奉琪對「『仙鯉奇緣』製作人簡遠信信心十足,即將接任節目部經理宋裕民也說:『簡遠信作戲總是如倒吃甘蔗,會越來越好』。」、九月二十六日之報導謂:「三台八點檔目前都是古裝戲,台視「『寶蓮燈』和中視『仙鯉奇緣』還同時是神仙武打戲,兩個品質都一流的戲卻因此收視吃虧。」、九月二十七日之報導謂:「新上任中視節目部經理宋裕民也在昨天買了一大箱楊桃與香瓜送給『仙鯉奇緣』所有劇組演員,為他們加油打氣,以具體行動打破『仙』劇提前下檔的傳言。」、十月十四日之報導謂:「昨天張玉嬿主演的中視『仙鯉奇緣』收視超越袁詠儀的台視『小迷糊闖江湖』,重演去年的八點檔之戰。中視下周二將上檔的『鈴蘭—幸福的滋味』因此有更強的戰力,中視節目部欣喜不已。...。對於『仙鯉奇緣』收視後勢看漲,中視認為這次推出日據『鈴蘭—幸福的滋味』,相信會對其他無線三台構成一定的威脅。」是依上述之報導,「仙鯉奇緣」一劇之節目品質,並非如被告所評論之如此不堪、品質低劣。故被告因主觀之好惡並假新聞報導之名侵害原告之名譽,實屬不當,被告之行為縱非故意,亦有過失。
5、雖證人賴福來於鈞院證述曾說:「戲只有兩種:好戲和爛戲,現在的戲有點困難,市場也有點困難,未來中視一定只播好戲。」,惟證人賴福來亦證稱被告並未直接採訪證人,證人係在公司內部企劃廣告會議曾發言:「戲只有兩種:好戲和爛戲,現在的戲有點困難,市場也有點困難,未來中視一定只播好戲。」,惟並非針對「仙鯉奇緣」一劇所作之評論;惟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於民生報報導:「...目前播出的『仙鯉奇緣』上檔後,平均收視率只有一點多,...高水準的知識份子觀眾在網路上大加批評,要求腰斬的聲音不斷,...節目部副理賴福來則說:『戲只有兩種:好戲和爛戲,現在的戲有點困難,市場也有點困難,未來中視一定只播好戲。』...」係張冠李戴,讓一般人誤以為中視之節目部副理亦指「仙鯉奇緣」係爛戲,故被告以張冠李戴之手法妄為報導,顯係侵害原告之名譽無疑。
6、被告惡意之報導行為與「仙鯉奇緣」一劇於第三十二集即提前下檔,有因果關係:緣原告所製作之「仙鯉奇緣」一劇本預計播出四十集,惟因被告惡意之報導行為,導致「仙鯉奇緣」於第三十二集即提前下檔。蓋被告對該劇偏頗、不實之報導,造成製作人兼編劇之簡遠信先生情緒大受影響、血壓升高致該劇無法順利進行,亦使社會大眾誤認該劇製作品質不良及將提前於二十集下檔之錯誤印象,進而影響其收視意願,故被告不實之報導與「仙鯉奇緣」一劇提前下檔,確有因果關係。
7、原告所製作之「仙鯉奇緣」一劇本預計播出四十集,但因被告惡意之報導行為導致「仙鯉奇緣」於第三十二集即提前下檔,以每集製作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利潤二成計算﹙以原告所製作三十二集之利潤平均計算﹚,原告之財產上損失已達新台幣壹佰柒壹拾陸萬元,再加上原本預計開拍之電視劇「女人不低頭」,以一檔四十集每集利潤十五萬計算,原告此部份之財產上損失已達新台幣陸佰萬元。二者相加原告財產上損失達新台幣柒佰柒壹拾陸萬元。復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故原告已證明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
三、證據:提出民生報報導數則、診斷證明書、合約書、大成報、聯合報影劇報導、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函;並聲請本院訊問證人賴福來。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九十一年評十字第九一○○四號裁定之評議對象為民生報,而非被告,且民生報於審查過程全未通知被告協助答辯,其事實認定過程有瑕疵。又該裁定既認定民生報違反相關新聞道德規範,而非被告違反記者之相關道德規範,所違反之相關新聞道德規範亦僅係道德,並非法律,實不足依該裁定遽認被告構成民法之侵權行為;且該裁定主要係以民生報未能提出客觀實據為由,而認定被告之報導違反相關新聞規範。惟系爭裁定於審查過程中,僅通知民生報答辯,對被告全未通知,被告根本不知此事,直至收到本件起訴狀後,始知有系爭裁定。而系爭報導所憑之實據保留於被告處,民生報俱未持有,民生報自無法提出憑據。
(二)民生報縱違反相關新聞道德規範,惟尚不足以據此即認定被告亦同時違反相關記者道德規範,更難遽以認定被告對原告構成民法之侵權行為;況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僅為道德上之要求,並非法律,則縱認民生報違反新聞道德規範之同時,被告亦違反相關記者道德規範,尚不足以遽認定被告違反法律。況目前社會上各行各業大多有其行業自身之道德規範,其性質為一種行業之自律規則,多以道德之標準要求該行業之從業人員。故一般而言,行業自身之道德規範對從業人員之要求較高,從業人員如有違反,有該行業之公會或自治團體進行各種處分,例如懲戒,惟從業人員遭到行業自治團體之處分,並不得逕行認定該從業人員違反法律。
(三)被告之報導內容均為真實,且均係有憑有據,被告身為記者,將前開訊息加以報導,並無任何不當,更無不法:
1、第一篇「三台8點檔 網友來評鯉」(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本篇係被告蒐蒐集網友意見寫成,被告並未再為誇大;因本篇報導之主要內容即在匯整並報導網友對「仙鯉奇緣」之意見,故被告始會於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間,上網蒐集諸多網友之意見,並撰擬成該報導。
2、第二篇「仙鯉理還亂月底要剪斷陸小鳳先熱場瓊瑤十一月雨濛濛」(八十九年年九月十六日本篇內容提及「仙鯉奇緣」可能提前下檔及中視排定後續接檔之數部戲劇部分,係被告依與中視長官之訪談內容所寫成。與後續實際之發展相對照,嗣後「仙鯉奇緣」確經中視要求提前下檔,就此原告己於起訴狀中載明,且嗣後中視亦確實陸續播出「情深深、雨濛濛」、「風雲」、「白蛇傳」、「臥虎藏龍」等戲。雖原告於言詞辯論意狀中指稱,「仙鯉奇緣」共拍三十二集,並無本篇報導所指可能連二十集都不到之情形,故被告報導不實,然被告本篇報導之日期係在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當時據被告訪談中視長官所獲得訊息係「仙鯉奇緣」可能播出不到二十集,被告因而據此撰擬報導,並明確寫上「『可能』連二十集都不到」,被告並未在本篇報導中寫上「『確定』連二十集都不到」。而本篇報導提及仙鯉奇緣收視率不佳之部分,係被告觀看SRT收視率調查報告所寫成。
3、第三篇「中視新長官開會要創立品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此篇提及鄭淑敏董事長因「仙鯉奇緣」收視率不佳而有所指示之部分,係被告據鄭淑敏董事長友人之轉述寫成;提及宋裕民、方可人、胡雪珠部分,係被告據訪談之內容寫成。與後續之發展相對照,嗣後中視之戲劇節目所受之批評確實較「仙鯉奇緣」減少甚多。
4、第四篇「終於被腰斬 仙鯉絕緣 鈴蘭上」(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1)本篇提及「仙鯉奇緣」之收視率「上檔後,平均收視率只有一點多,有時甚至比民視『將心比心』的重播還低」乙節,係被告觀看SRT收視率調查報告所寫成。根據AC尼爾森公司提供給本院之收視率總排行,有關民視「將心比心」重播(即「將心比心」R1)之平均收視率為一點七三;至於「仙鯉奇緣」之收視率,於本篇報導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刊登前後之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五日期間,確曾有收視率僅有一.五六(九月二十二日)及一.七一(十月四日)之情形,較「將心比心」重播之一.七三為低。
(2)本篇提及賴福來說法之部分「戲只有兩種:好戲和爛戲,現在的戲有點困難,市場也有點困難,未來中視一定只播好戲」,係被告訪談中視長官所得。事實上,證人賴福來亦證稱「(問:有關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被告報導是否屬實?)這篇報導與我個人有關部分引用我在九月二十六日公司內部企劃廣告會議中引述一種觀點。...引用的文字並沒有曲解我的意思...」、「(問:講這句話時是否針對中視某部戲?)...當時有討論到仙鯉奇緣這部戲,因為該劇當時正在播出。」,故賴福來亦認為本篇報導引述其說法之部分,確為其所言且合其原意,被告並未為任何之捏造。
(3)本篇提及方可人之言論部份,係方可人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與媒體記者餐敘時所言,與被告一同參與該餐敘之記者尚有星報葉文正、明日報李碧蓮、中央日報陳映如等。事實上,由於被告任職民生報期間,主跑中視八點檔,時常出入中視採訪,證人賴福來亦證稱「(問:被告有無經常出入中視)我常看到...」。因此,被告與中視多位長官多有熟識,亦多次與中視長官進行訪談,故對中視長官當時對「仙鯉奇緣」之看法及往後之節目安排尚有相當了解,此所以系爭報導與後續發展均能相符之主要原因。由此亦可知系爭報導確係有憑有據,否則被告並非得預知未來之人,自不可能於事前即知「仙鯉奇緣」將提前下檔、中視已計劃以「情深深、雨濛濛」等戲接檔之事實。系爭報導與後續之事實發展相對照既完全相符,且系爭報導如非係被告蒐集網友言論或觀看收視率報告所得,即係被告訪談中視長官所得,均有其依據,故被告並未任意捏造不利原告言論之行為,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且系爭報導均係被告握有相當資料足信內容為真實之情形下撰寫,縱有不實,亦不具違法性。
(五)又原證七是否為真實,是否確非原告為拉抬收視而特別委請記者所為之報導等問題,均有待原告釐清;縱認原告之證物七為真實,被告之未為報導亦僅係被告未得消息來源並未為平衡報導而已,至多僅可認係被告違反記者之相關道德規範,在系爭報導均有憑據可信為為真實之情形下,難因此即謂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六)原告製作人簡遠信已明白表示「...全是因自己的身體吃不消才會主動對中視提出提早下檔的要求」,原告已自認「仙鯉奇緣」提前下檔與系爭報導完全無關;而「女人不低頭」未能開拍係因編劇簡遠信身體狀況不佳致未能順利寫出劇本所致。由此可知,「女人不低頭」未能開拍純係原告自己之問題,而與被告全然無涉。既然原告所謂之財產上損害均與被告無關,則縱認系爭報導為不實,原告向被告請求其所謂之財產上損害亦無理由。況被告通篇報導未提及原告之名,且各大電視台仍與原告有合作,其名譽並不因被告之報導而受有損害,且系爭報導,隻字未提及原告,僅提及劇名「仙鯉奇緣」,一般觀眾根本不知「仙鯉奇緣」係由原告所製作,此觀網友意見自明,則原告何來名譽受損可言。況系爭報導刊登後,各大電視公司仍繼續與原告合作,如原告之戲劇節目「濟公」及「封神榜」仍繼續於中視及民視播出達百餘集以上,各大電視台並未因系爭報導而對原告產生懷疑,甚至中視雖曾要求「仙鯉奇緣」提前下檔,但並未中斷與原告合作開拍新戲,日前已播畢之「順天聖母」即為著例。顯見中視確係單純因「仙鯉奇緣」乙劇本身表現不佳,基於營運考量,始要求該劇提前下檔,而非因受系爭報導影響而認定原告製作之戲劇品質均為不佳。
三、證據:BBS留言文、明日報網頁、中視全球資訊網;並聲請本院調閱尼爾森行銷研究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爾森公司)之收視率排行資料。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係中視八點檔電視劇「仙鯉奇緣」之製作公司,「仙鯉奇緣」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正式上檔播出時,被告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九月十六日、九月二十三日、十月三日於民生報以偏頗、不實之個人主觀臆測之詞,批評原告所製作之上述電視劇品質不佳,服裝及化妝又俗又土等,並惡意批評原告之製作人,編劇等相關劇組工作人員;且捏造「仙鯉奇緣」將於九月底下檔,造成伊相關劇組工作人員之工作情緒、工作進度受到嚴重影響。製作人兼編劇簡遠信更此情緒過分激動而血壓過高,迄今仍須定期服藥控制,健康狀況一落千丈,無心「仙鯉奇緣」劇本之創作,迫使原本預定四十集之八點檔,提前於三十二集下檔;而伊預計最晚於八十九年五月分開拍之電視劇「女人不低頭」之劇本,亦因簡遠信身體不佳無法順利寫出。被告前開不實、偏頗之報導,經伊向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提出陳訴,經該會裁定認為民生報確實違反相關新聞道德規範。被告故意以不實、偏頗報導之方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七百七十六萬元之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之損害一百萬元,並刊登道歉啟示回復名譽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民生報影劇版記者,主跑中視,對於仙鯉奇緣所為之報導,係分別蒐集網路網友之意見、與中視長官訪談或中視高級長官友人之轉述及SRT收視率調查報告,並無不實或個人主觀之臆測,被告未為平衡報導,僅係違反記者之道德規範,尚無不法之可言;而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九十一年評字第九一○○四裁定之評決對象為民生報,非被告個人,民生報在審議過程中,未通知被告提出報導之來源,致該評決對事實之認定有瑕疵,故評決結果認定民生報違反相關新聞道德規範,並不足以遽認被告亦違反相關記者道德規範;況報業道德規範,僅係道德上之要求,而非法律,被告縱有違反,亦無不法之可言;且仙鯉奇緣提前下檔,係製作人簡遠信因身體不佳主動要求中視提前下檔,「女人不低頭」亦因同樣因素未能開拍,均與被告之前開報導無關。再者,被告亦於報導中未曾提及原告之名,各大電視台與原告間仍繼續合作關係,故被告之報導縱有不實,亦未對原告之名譽或財產造成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九月十六日、九月二十三日、十月三日在民生報報導電視劇「仙鯉奇緣」之事實,業據提出剪報數則為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被告前開報導內容是否偏頗不實?被告之報導之行為,有無不法致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經查:
(一)被告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之報導之大標題為:三台八點檔,網友來評鯉其,其內文第一段為「三家無線電視台八點檔很久沒有在同一天換新戲,上周三(六日)台視「寶蓮燈」、中視「仙鯉奇緣」和華視珍珠彩衣同時上檔,立刻在網路上引起網友熱烈討論。網友們對三齣新戲褒貶不一,受到一面倒批評的「仙鯉奇緣」,目前收視墊底,褒貶各半的寶蓮燈和珍珠彩衣,收視率比仙劇好一些,可見網友的喜好,確實符合收視率調查的結果。」,此有原告提出且為被告所不爭之報紙足參,是依前開內文可知,被告係因無線三台同時開播新戲,網路上對於三台新戲內容評價不一之結果為報導;而依被告提出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至九月九日之網路資料,其中九月七日寄件者菲菲不停問我「演員都濃妝豔抹,戲服都很滑稽,戲情也爛爛的,好像是靈山俠侶之姊妹作喔」;九月七日發呆的女孩內文「演員的衣裝打扮或是化裝,還有的台詞,感覺就像閩南語連續劇」「很像午後一兩點播的那種中國神鬼傳奇,還是什麼民間故事的一堆人形妖精...,可以和靈山俠侶互相比拼了」「不過靈山俠侶還是幾年前製作的,仙鯉奇緣可是熱呼呼今年才拍攝的。」;九月七日寄件者遠颺的夏天網路內容為「仙鯉奇緣可是熱呼呼今年才拍攝的,這種片子還有人要看嗎?總覺得仙鯉奇緣怪怪的,美人比較好看而且演員都比較年輕」;九月七日寄件者阿雅「寶蓮燈不錯,品所跟美人魚一樣好」等;九月六日寄件者haha網友引述南極來的女娃兒「我是覺得這兩部戲的造型都很俗、仙鯉奇緣的造型真的是醜到爆呀」;九月八日寄件者署名非秀主旨「仙鯉奇緣戲服都是跟歌仔戲戲班子借的嗎?」,「要不是他們說國語,我可能真的會以為是歌仔戲」;九月九日寄件者冰融化了內文「仙鯉奇緣的裝扮好像化妝舞會」;前開網友均係以匿名方式在網路上對於仙鯉奇緣、珍珠彩衣、寶蓮燈之劇情及服裝為評論,核與前開報導中第二、三、四段之內文大致相符,被告並非針對仙鯉奇緣一劇作評論,僅係引述網友之意見加以報導,其中並無被告個人之意見,故被告辯稱前開報導係有事實根據,並無偏頗或不實,尚非無據。
(二)又被告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報導標題「仙鯉理還亂,月底要剪斷」,其內文第一段為「中視節目部經理宋裕民新官上任,正好碰上幾齣籌備許久的八點檔大戲殺青以及開拍,而口碑及收視率均不佳的仙鯉奇緣,據悉將在本月底腰斬,...。」;第三段「據了解,中視目前的八點檔仙鯉奇緣因為收視率一直墊底沒有起色,口碑也不佳,已經決定於九月底左右腰斬。原定拍攝四十集,現在已撥到第七集,可能連二十集都拍不到。...對此,宋裕民含蓄地說,會再給製作人簡遠信一點時間,看他能否多充實內容。」等;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報導內容第一段「中視節目部新到任的節目部經理宋裕民、副理胡雪珠,以及企劃室主任方可人,昨日第一次參加節目部每週例行性會議。中視董事長鄭淑敏強調中視不但要做出高品質的中視品牌,更要引領趨勢。」;第二段「這次八點檔仙鯉奇緣因為品質不佳飽受觀眾批評,導致收視率低落,對鄭淑敏是很大的刺激,他明白指示,...」等語;前開二則報導內容均不脫中視節目部每週例行性之會議內容,被告雖未能舉證前開內文之真正,惟對照仙鯉奇緣嗣後提前下檔之事實觀之,被告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之報導內容,中視決定九月底腰斬之事實,並非全然子虛。
(三)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之報導內容係仙鯉奇緣提早下檔之事實及其原因,並引述中視高級主管之意見。其中第四段有關引述中視節目部副理賴福來之意見,係賴福來於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中視公司內部企劃廣告會議中引述的一種觀點,被告引用的文字並沒有曲解賴福來的意思;而會議中有討論到仙鯉奇緣,因該劇當時正在播出,印象中這部戲收視率不佳在四台中最後一名,內部評價收視率不理想等情,業據證人賴福來證述在卷,足見被告辯稱報導係引述中視高層對於仙鯉奇緣之看法,尚非無據;而根據被告提出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之ACN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十月五日對於仙鯉奇緣收視率之調查顯示,在該期間內最高收視率為二.三四,最低為一.五六,平均為一.九六;且本院向尼爾森公司函調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至十月十七日各電視節目之排行分析,仙鯉奇緣之收視率為二.一九,珍珠彩衣為四.二六,寶蓮燈則為三.三三,此有尼爾森公司節目排行分析表足憑,故仙鯉奇緣之收視率在三台(即台視、中視、華視)八點檔連續劇中,確屬排名最後,其在八十九年十月三日之平均收視率,依ACN前開節目排行分析為一.九八,被告在有關收視率之報導上亦無不實或偏頗之可言。
(四)原告雖另以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評決民生報違反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及大成影劇報之數則對仙鯉奇緣之正面報導,而主張被告之報導有偏頗。惟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評決之對象係民生報而非被告個人,且該會係以民生報表示內容引自網路網友之批評或錄自中視節目部每週列行會議內部人員之談話,並法提出具體之資料,而認定民生報違反報業道德規範云云。惟如前(一)、(二)、(三)所述,被告報導之內容,係採自網友之意見或中視節目部主管於會議中之言論,並非全然子虛,前開評決意見,對於事實之調查,尚非無可議之處;另大成報之報導內容,並不能排除作者個人之好惡或其他因素,故尚難以該篇報導,即遽認被告之報導有不實或偏頗。
四、按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系爭「仙鯉奇緣」係中視八十九年九月間推出之八點檔大戲,而八點檔之戲劇,其觀眾群乃電視台必爭之對象,戲劇內容之好壞,攸關廣大觀眾之利益,故戲劇之本身,係可受公評之事件,被告身為民生報影劇版記者,又係主跑中視路線,此業據證人賴福來證述在卷,對於中視製播之戲劇內容作評論,縱使評論內容有所偏頗,亦難謂有何不法之可言;況被告在前開之各篇報導中,或係引述網友討論之內容;或係引述中視高級主管之意見(雖有部分引述來源未見舉證,惟其所引述賴福來之言論,確係為真,且其內容事後均印證相符,足見其在報導上所引述者,有其可信度存在),僅係事實之陳述,而非個人之意見,而即便被告首述文章均係其個人意見之發表,因被告為影劇版之記者,基於職責對於戲劇內容為評論,是否洽當,觀眾自有判斷之能力,而不致因其評論,即致原告之法人格受有貶損。
五、綜據右述,原告主張被告前開四篇報導不實、偏頗而侵害其名譽權,並無可採;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並刊登道歉啟示,為回復名譽之方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