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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五號

上訴人
齊甫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記食品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五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二萬

九千九百一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八千二百八十一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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