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 原告
- 普登藥品有限公司
- 原告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鍾美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路三七號五樓
- 被告
- 創富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六六之五號六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仲誦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