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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七號

原告
普登藥品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三七號五樓
被告
創富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三六六之五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仲誦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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