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 原 告
- 甲○○
- 乙○○
- 丙○○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 被 告
-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 告
-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 告
- 己○○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 代理人
- 林炎平律師
-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履勘現場(台北市○○區○○段四小段二九五二號建物,即台北市○○路○段一六三之二號地下二層建物),兩造請於現場等候。
二、兩造應於九十二年十月十日以前,陳報該建物目前劃有三十五個停車位者,其占有使用人係屬於何人?兩造各自使用編號幾號之停車位?(請製作附表,格式如附件所示,應有部分比例欄可不用填寫,占有使用人欄請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