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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一七號
上 訴 人
悠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四萬九千三百一十一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二萬零六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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