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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上訴人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鮞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一八六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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