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 原告
-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蒼顥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二十八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二一巷十七弄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將本次開庭期日公示送達之文稿刊登於國外、國內版之報紙,並將報紙各一份陳述本院(對海外為公示送達必需於登報後六十日發生效力)。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