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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九五號

原告
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蒼顥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二十八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一二一巷十七弄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將本次開庭期日公示送達之文稿刊登於國外、國內版之報紙,並將報紙各一份陳述本院(對海外為公示送達必需於登報後六十日發生效力)。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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