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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張靜女蕭胤瑮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五四號

原告
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元
被告
赫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益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雷淑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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