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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給付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九號

原告
三凱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炳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高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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