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二號 原   告 智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被   告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老吸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