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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
大然開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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