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 原告
- 大然開發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正杰律師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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