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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辦理記名股票轉讓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壬○○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被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三八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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