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記名股票轉讓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癸○○、辛○○
- 原告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壬○○
- 被告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 告 良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東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戊○○ 己○○ 丁○○ 丙○○ 乙○○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和律師 被 告 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國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號三八樓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記名股票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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