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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
台灣凱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零捌拾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李維心

~B書記官 林梅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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