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八十二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九千零四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八千九百九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