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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八號

原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昕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龍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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