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六九號
- 原告
- 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煜勝資訊有限公司、彭逢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煜勝資訊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