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四號
- 原告
- 強昇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縤惠
- 被告
- 宇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雄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B書記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