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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八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八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歐美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一0九巷十五號三樓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0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淑玲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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