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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四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四號

上訴人
力其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開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五四號返還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拾壹萬零肆佰捌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肆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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