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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四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九四號

原告
慶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霈
被告
峻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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