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二七號
- 原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福慶律師
- 被告
- 欣欣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優加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德澆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事實及理由欄二中關於「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記載,亦應更正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