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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原告
辛○○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忠
被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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