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辛○○、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原 告 辛○○ 庚○○ 甲○○ 乙○○ 丁○○ 丙○○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張志忠 被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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