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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九樓
複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九樓
被告
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號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0巷十弄一之二號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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