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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朱漢寶

  • 當事人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號原   告  裕笙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路○段二十五號九樓 許博森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號九樓 被   告  璟勳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七六號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0巷十弄一之二號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違反著作權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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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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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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