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二號
- 聲請人
- 李駱勳
- 送達代收人
- 吳志勇律師
- 相對人
- 享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炳男
右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炳勇」之記載,應更正為「呂炳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內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炳男」記載為「呂炳勇」,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