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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俊傑即匯豐當鋪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一樓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二三號原   告  積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吳俊傑即匯豐當鋪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八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八號一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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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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