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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盛泰貨運有限公司
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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