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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二六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衣美麗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丁○○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許晏賓律師
被告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後四筆借款之撥款證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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