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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寰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被告
華彫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六五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被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六七號三樓
被告
丁○ 住
被告
丙○○ 住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陳芬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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