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1年度重訴字第187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