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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於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乙○○、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六四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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