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0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0三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臣格
- 訴訟代理人
- 吳鎮仁
- 被告
- 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漢童
- 被告
- 邱凰瓊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一九一之二號三樓
柯淳方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九八巷九號二樓
柯高雪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七巷五三號」記載,應更正為「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