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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
創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叁仟貳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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