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原告
耀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堅固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慶熙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陳麗增律師

        江仁成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